律师声明
受上海起重运输机械厂有限公司的委托,上海律凯律师事务所律师张万红发表以下律师声明:上海起重运输机械厂有限公司所拥有的“大力神” 注册商标在其所生产的起重运输设备已在全国广泛推广应用,得到广大用户的信赖和好评。 随着“大力神”商标的起重运输设备广泛的使用和市场的扩展,各地先后出现假冒仿冒和侵权现象,已经先后在中国不少省份及地区等地发生,而且愈演愈烈,严重侵犯了上海起重运输机械厂有限公司的商标权等知识产权。
侵权企业有以下几种形式的侵权行为:一是侵犯上海起重运输机械厂有限公司注册商标权,侵权企业将商标直接用于宣传资料和网页上,甚至在产品名称上直接使用商标标识。二是侵犯上海起重运输机械厂有限公司起重运输机械的相关的专利权。三是欺诈、冒充上海起重运输机械厂有限公司的产品。四是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广告法》规定,进行虚假宣传。
以上侵权企业的行为对上海起重运输机械厂有限公司的合法权益直接造成了的严重损害和经济利益的巨大损失,并对起重运输机械的安全造成一定的社会危害。 为此,本律师郑重声明如下:
上海起重运输机械厂有限公司“大力神”商标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申报注册并获得批准的,其知识产权不受任何人的非法侵害。侵权企业以上的侵权行为应予以强烈谴责。对于使用假冒上海起重运输机械厂有限公司“大力神”商标的起重运输设备的企业、公司如因假冒产品造成的损失由其自行承担外,上海起重运输机械厂有限公司也有权追究使用者的法律责任。
自本声明发布之日起,上海起重运输机械厂有限公司将对生产或使用的侵权企业的侵权行为予以追究,直至要求其承担法律责任。
举报电话:021-65575563(上海起重运输机械厂有限公司总经理办公室)
上海律凯律师事务所 张万红 二〇一一年六月三日 |